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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部分内容的解读(五)

时间:2025-06-05 00:14:03 浏览次数:

开场白:之前关于《条例》内容解读一共发表了四期,主要是针对新增内容进行的解读。文章发出后,有多位粉丝要求加更,综合考虑了一下,今天再选取几条内容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在写有关材料时能有所帮助。还是那句话,个人愚见,不当之处请各位不吝批评指正。

正文: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我记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应该是2014年推出并实施的,当时国家层面出台了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一晃已经过去十年。按照新方案,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大家都常说公事公办,但实际工作中,很多人是开着私家车去办公家事。虽然有交通补贴,但是有人会想了,大家都有车,因为我们科室业务繁忙,补贴的费用甚至抵消不了因公事用车所产生的花销,业务不忙的科室甚至可以全额享受交通补贴,难免会造成心理不平衡。

我想说,水至清则无鱼,任何时候都没有绝对的公平,不管是任务分配、评先评优,还是提拔晋升。公车改革是减少行政成本、遏制腐败、提升公共资源使用的公平性和效率的重要措施。一些单位的老同志们可能很清楚,公车改革前单位公车使用情况有多混乱,公车私用、管理不到位、资源配置不合理等情况时有发生。

公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也是个大头,虽然单次使用成本可能不多,但是一旦使用频率上升,以及后续产生的维保等费用加起来也是一笔很大的支出,况且一个单位不止一辆公车。

通过近十年的运行,公车使用已经越来越规范,基本上做到了物尽其用,极大地提高了管理效率和透明度,有效遏制了公车私用等违规行为。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会议是上传下达的重要途径,有时候也是一场头脑风暴。开会是必要的,但是有些打着开会的名义放松、享受,花着公家的钱去为参会人员“谋福利”的行为肯定是不可取的。

到风景名胜区开会,或者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时,光场地租赁费就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还得加上各类器材租赁、交通、人员、礼品等各类保障费用,用烧钱这个词形容也不为过。

通过严格执行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加强对会议地点选择的审查,以及对各类庆典活动的审批和监督,能够有效预防和纠正此类问题,促进党风政风持续向好,确保公共资源不被滥用,确保党政机关的工作重心放在服务民众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上。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解读:很多体制内的同志都会发现这么个现象,打个比方区县的部门一把手(正科)一般都会配备单间,但是好好的一间房子,非得从中间一分为二,一部分用于办公,一部分用于其他同事办公或者接待用(大部分是用于接待用,但这样操作是不可取的)。为什么,因为不隔开的话,他这个级别的办公面积就超标了。

严查办公用房“走样”,就是为了消除个别领导干部官僚主义和“本位”特权思想,狠刹“奢侈浪费风”,给这些人的不良行为“洗洗澡、治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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