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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部分新增内容的解读(三)

时间:2025-06-16 10:07:35 浏览次数:

开场白:今天分享第三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部分新增内容的解读,个人愚见,不当之处请各位不吝批评指正。

说明:《条例》删减、修改、新增地方较多,仅选择部分内容进行解读,无法做到全面覆盖,见谅!

正文: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蓝色部分为新增内容,下同。)
解读:这里的“作证义务”,指的是党员在面对党组织纪律审查时,有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据的责任。当一名党员以证人身份面对组织询问时,应当本着对组织、对事业、对同事、对自己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做到有问必答、知无不言。
本条规定,强调了党员要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保障党内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解读:很多人在写对照检查中存在问题这一方面内容时,经常会把“工作中存在‘好人主义’思想”列进去,认为这是一种不痛不痒的问题,既检讨了自身问题,也不会被深究,算是“两全其美”。《条例》明确提出来,就是为了纠正这种不正之风,规范组织管理和监督执纪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让那些失职失责干部受到应有的处理,保证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任何理由都不是不作为的借口。现实中,很多人会以“历史遗留问题”这一说辞来作为推卸责任的理由。诚然,历史遗留问题解决难度大、矛盾点突出、牵扯利益难以平衡,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但以此为借口就是态度问题。
这段话强调了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勇于担当,积极面对和解决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消极回避、推诿责任,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党员的带头作用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党员要带头学习;党员要带头争创佳绩;党员要带头服务群众;党员要带头遵纪守法;党员要带头弘扬正气。不敢斗争、不愿担当、临阵退缩,这些行为都违背了党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本质。
这一表述旨在强调党员和干部应具备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敢于担当的精神,尤其是在关键时刻能够站出来解决问题,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不得有任何推诿、懈怠和畏难情绪。通过这样的纪律约束,可以促进广大党员和干部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效能,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解读:
随意决策、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这些都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比较典型的表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内的一个顽瘴痼疾。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扑下身子为民办实事、办好事。
日前,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会同中央纪委办公厅对3起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典型问题进行通报。这更加体现了,持续用力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引导干部树立践行正确政绩观,更好激励担当作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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